一、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申报对象:2022年12月毕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品行端正。
2、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3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且每门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3、本科毕业之前,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或通过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
4、学位论文(设计)须达到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和要求,学校抽检“合格”。
(三)相关规定:
1、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术诚信、考试违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超过6个月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
二、申报资料
学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1张,学位外语合格编号或大学英语四、六级、全国英语等级(3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寸蓝底登记照2张,学生电子照片(照片大小10KB以内,尺寸150×210)。
上述资料由各联合办学单位收齐后一并上报,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申报步骤
(一)5月15日至5月22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向所在联合办学单位提交必要的申报资料。
(二)5月23日至5月24日,各联合办学单位根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对毕业生的申报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初核,整理申报资料、填制信息汇总表。
(三)5月25日至5月26日,各联合办学单位将信息汇总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初审(上报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报表须联合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逾期上报不予受理。
(四)5月29日至6月9日,继续教育学院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进行审核,填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册和信息汇总表,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6月12日至7月3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合格的学生名册进行审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审定结果制作学士学位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发放。